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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43 文号: 山民发〔2019〕32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9-24
山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实现高质量脱贫。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工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待遇和优质服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和《山南市特困救助人员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18〕1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四有要求。

一、做到管理有依据

各县(区)民政局(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作为责任部门,要牵头做好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监督、管理、服务和保障各项工作,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三方监护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约定服务事项全面落实到位。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每月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了解其生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县民政局和特困供养中心每季度要深入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议履行情况等,并帮助协调解决。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

二、做到照料有保障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实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饮食卫生安全、居室清洁明亮、衣被温暖舒适。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各县(区)民政部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对病重和垂危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特殊护理和临终关怀。

三、做到生活有保障

大力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护理人员做好糌粑、面粉、大米、酥油、清油、蔬菜和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要适时开展亲情关爱服务活动,看望慰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情感呵护和精神慰藉。县(区)民政部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要在充分尊重特困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每年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购买两套衣物及床上用品(被褥、床单等)。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各县(区)民政部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要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住建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要为其配齐必备的衣柜、桌椅、电视等家具、家电。

四、做到医疗有保障

县(区)民政部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要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实行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机制,医生上门服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健康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体检记录、签约服务等内容,确保及时更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病治疗,实行“就近就医”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指定护理人员及时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治疗,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病有所医”。住院或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17〕172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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